江西景德镇企业在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时,需要满足一些特殊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56号令)以及相关通知来确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特殊条件:
持续经营时间: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需持续经营不少于三年。
独立法人责任:地方国有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承担外债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地方国有企业外债,不得为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提供担保。
外债资金用途:承担地方政府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用于偿还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
信息披露: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应加强信息披露,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严禁掺杂可能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信息。
真实性承诺函:所有企业(含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函,并由企业主要决策人员签字确认。对于虚假承诺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企业及主要决策人员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外债规模和用途: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国家利益和安全、不违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等条件。
审核登记证明:企业应当在借用外债前取得《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完成审核登记手续。未经审核登记的,不得借用外债。
申请主体:企业应当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
外债风险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合理控制外债规模,优化外债结构,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运行、国际收支状况等,强化外债风险意识,制定风险防控预案。
信息报送责任:企业应在借用每笔外债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
这些特殊条件对于确保企业在申请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过程中的合规性、防范风险以及顺利获得备案登记至关重要。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和执行备案登记流程时,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和潜在的法律风险。